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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报网:有事好商量:协商民主与民主协商辨析

发布日期:2022-07-15浏览次数:字号:[ ]

学界在讨论和研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时候,往往容易将协商民主与民主协商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弄混,互相取代使用。协商民主与民主协商这两个更换了词序的概念既紧密联系,又有所区别,不能等同。

“协商”与“民主”的概念

关于“协商”一词,我国《现代汉语词典》对其解释为:“共同商量以便取得一致意见。”“共同”表明协商应该是双方或多方参与的行为;“商量”表明协商要有交流、互动,交换意见;“一致”则表明协商的价值取向是形成共识。可以说,《现代汉语词典》对“协商”一词的简单解释,事实上涵盖了协商的主体、方式和目的。

作为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民主”一词,其语义则比较复杂。但不管人们如何理解民主,都不能罔顾这样一些事实:“民主是历史的、具体的、发展的,各国民主植根于本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成长于本国人民的实践探索和智慧创造,民主道路不同,民主形态各异。”“实现民主的道路并非只有一条,民主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实现,同时还可以通过票决或其他方式实现。”尽管协商对于民主的实现来说并非充分条件,同时也不如票决那么简便高效,但是,协商对于民主来说仍然不可或缺。

民主协商:强调“如何协商”

民主协商是一个偏正词组,正是协商,偏是民主,强调的是“如何协商”的问题。民主协商的意思是符合基本民主规则的协商,即没有通过胁迫来进行协商,参与协商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各方意志自由不受控制和干扰,各方充分共享相关信息,协商过程遵循各方认可的程序和规则,协商时允许各方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不同的乃至对立的意见能够展开辩论,各种合理意见都得到充分尊重和适当采纳,等等。而不民主的协商则违背上述要求中的一个、一些或全部。与民主协商相对应的词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

民主协商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成果。从严格意义上说,毛泽东等老一辈领导人从统战意义上所使用的是民主协商这一概念。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三三制”原则,在同其他党派团体和党外人士团结合作的过程中形成了民主协商的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解决了在抗日民主政权中多党派共同参与的现实问题。在召开旧政治协商会议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国民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青年党和无党派五方代表人士共同参加,开启了各党派民主协商国是的先例。在筹备召开新政治协商会议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方面代表人士按照民主协商原则共商建国大计,在历史上树立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民主协商、团结共事的典型范例。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坚持发扬民主协商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共同商议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社会改革等各方面的国家事务。

需要注意的是,在学界,民主协商经常被理解为执政的共产党与参政的各民主党派及准政治组织之间在政协机构开展的政治协商。他们认为民主协商(政治协商)是协商民主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协商民主包含着民主协商(政治协商)。笔者并不认同上述观点。首先,民主协商不仅仅指侧重于政治性或党派性的政治协商,同时也包括处理和协调各种不同的社会利益和群众矛盾的社会协商。其次,协商民主并非包含着民主协商。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决定了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都要发扬民主,进行广泛的民主协商。在民主协商过程中,就形成了与选举民主相适应的协商民主形式。因此,协商民主是民主协商发展的必然结果,二者并非包含于被包含的关系。

协商民主:强调“什么民主”

协商民主同样是偏正词组,正是民主,偏是协商,协商是用来修饰民主的,或者说通过协商来体现民主,强调的是“什么民主”的问题。协商民主不是协商了就了事,协商只是其重要内容之一,并不是全部,协商的目的是达成共识、促进决策。此外,并非有协商即有民主。协商有民主的与不民主的之分,并非一切协商都是民主性的,如在资本操纵下的精英协商和虚假的谈判式协商等。协商民主最初就其实质而言,是民主的一种形式和类型,与此相对应的词是选举民主。

中国在探索民主政治发展道路上尽管吸收和借鉴了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协商民主并不直接来源于东、西方历史上的任何一种民主形式,也不同于现代西方学者研究的任何一种民主理论,它具有浓郁的中国特色,烙上了深深的中国印记。在我国,协商民主植根于中华民族长期形成的优秀政治文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一种工作方法和形式,它在经过地方性和全国性的长期实践后,逐步从局部的政治领域扩展到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并最终上升为国家战略,作为制度层面的建设任务提出来。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第一次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写进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报告,把协商民主从一种民主形式上升为一种制度形式。《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指出:“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广泛协商,努力形成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这一定义深刻揭示了我国协商民主的基本内涵。首先,它指出了协商民主的领导力量是中国共产党,这是协商民主的根本前提和根本保证。其次,指明了协商民主的主体是人民,这是协商民主的生命所在。再次,提出了协商民主的内容是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第四,确立了协商民主的重要原则是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广泛协商,努力形成共识。最后,明确了协商民主的实质是一种民主形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政治文明不断发展进步的新型政治。协商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作为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和国家治理的重要途径,与选举民主相结合统一于全过程人民民主之中,是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在政治制度上共同实现的伟大创造,已经成为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大制度安排。如果将协商民主等同于民主协商加以理解,就容易导致忽视制度层面的设计,从而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在我国,无论是民主协商,还是协商民主,都是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植根于党的群众路线实践的沃土,都强调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中重要的问题进行对话、沟通、讨论、协商,然后取得共识,进行决策,使所作出的决策更加民主和科学,使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各环节、各方面都体现人民的意愿,避免发生大的失误。

本文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特点和优势研究》(20LLZZA018)阶段性成果。

文章作者:章林(作者系北京联合大学北京政治文明建设研究基地副教授章林)

  文章来源:中国日报网 202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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